一、宁夏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吴灵路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九标段工程中作为施工方,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利通区吴灵路与利华街交叉路口处施工过程中将地下天然气管道挖破,导致天然气泄漏,造成了周边3个小区短时燃气中断。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之规定。吴忠市利通区综合执法局于2026年6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宁夏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6万元罚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
二、宁夏长燃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工艺区电磁阀接线座损坏、卸液车辆未设置轮挡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吴忠市利通区综合执法局于2026年6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宁夏长燃物流有限公司处1万元罚款。
三、宁夏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中卫市沙坡头区2025年幼儿园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一标段)的消防水池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但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中卫市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于2026年6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宁夏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1万元罚款。